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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张薇薇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张薇薇女士的母亲朱晓娥女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朱晓娥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证券简称交易方向交易时间成交数量(股)成交均价(元/股)发生金额(元)
朱晓娥天桥起重买入2022年12月14日2003.21642
买入2022年12月15日2003.18636
卖出2022年12月15日3003.22966
买入2022年12月16日3003.17951

通过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买入价格*买入数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元。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张薇薇女士及其母亲朱晓娥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处理及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朱晓娥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6元已上缴公司。2.经公司核查,本次交易行为系朱晓娥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错误操作所致,朱晓娥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张薇薇女士意见,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张薇薇女士事前不知晓朱晓娥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此次操作失误买入、卖出数量和金额均较小,未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发生后,朱晓娥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张薇薇女士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张薇薇女士及其母亲朱晓娥女士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以此为鉴,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强化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加强提醒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督促学习及监督,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切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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