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10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2宗案件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案件涉案金额约13.4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2宗一审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78)中披露了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沪74民初2141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0元、贷款利息62,933,333.33元;
(2)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73,203,023.83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62,93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59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590.85元,由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78)中披露了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沪74民初3314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95,000,000元、贷款利息63,466,666.67元;
(2)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复利141,336,208.3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658,466,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0,360.01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6,30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1,300.15元,由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沪74民初3314号),因上海金融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应予补正,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7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六行中“141,336,208.3元”补正为“142,433,364.04元”。”
二、 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2宗一审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