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63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6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6月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起诉周瑞英劳动纠纷一案,2022年8月3日已于秀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周瑞英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31日即已解除,需支付周瑞英35,046.50元拖欠工资,无需向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0.00元。周瑞英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9月28日收到周瑞英上诉状。现等待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争晖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瑞英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前员工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周瑞英为南洋航运原公司职工,2019年1月1日与南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秘工作,月工资6,000元;2019年11月29日,南洋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工资下调为4,275元;2019年12月31日,周瑞英提交辞职申请,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办理离职。2021年2月8日,周瑞英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南洋于1997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1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裁决公司向自己支付拖欠工资111,424.5元;并且请求裁决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0元。2022年5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海龙劳人仲裁字 [2022]第26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公司向周瑞英支付拖欠工资35,583.97元、经济补偿75,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2022年6月9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英离职工资23,400元(2019年9月至2020 年1月),并于2021年1月28日向周瑞英支付完毕。2020年1月 31日,周瑞英正式离职,故公司无需向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其次,《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出具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该时间前周瑞英已申请离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此份证明的开具是公司为了方便周瑞英办理社保手续和再就业,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基于周瑞英主动离职,并非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周瑞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0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一、确认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瑞英自1997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
二、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瑞英支付工资35,046.5元;
三、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元;
四、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瑞英支付经济补偿7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瑞英负担。
(二)二审情况
周瑞英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9月28日收到周瑞英上诉状。现等待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05民初3252号。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