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厦门
莲岳路 1 号磐基中心商务楼 1607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2012 年
3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
176,151,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86%。其中:(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75,663,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46.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
表股份 488,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99%。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蒋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
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
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
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
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
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于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办理相应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137,37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9%;反对股 14,31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1%;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
反对 14,01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2012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8、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
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
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900,17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77%;反对 14,31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7%;弃权 91,95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25%。
9、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
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045,723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9.9398%;反对 14,01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
权 91,9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