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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负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7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制度(2022年12月1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防范债务风险,增强发展韧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包含债务融资、担保方案在内的经营计划,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债务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经理(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经营计划,重大债务融资、担保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公司负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稳健经营原则。树立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的理念,严格管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脱离实际情况追求高速、过度负债、冒进经营。

第七条 科学管理原则。将债务风险防控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行资产负债约束分类管理,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自我约束原则。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管控目标,严守法律底线,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公司杠杆和债务风险。

第三章 基础管理指标第九条 公司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主要依据,结合公司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确定资产负债基准线。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负债基准线,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原则上以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

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经营计划中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按

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资产负债率超过 40%时的贷款,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四条 公司在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第十五条 公司应落实基准线、预警线、重点监管线三线管理要求,要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情况,要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分析息税前利润、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明确提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时限和措施;要建立债务融资台账,加强借款合同管理,定期进行债务风险排查,提前确定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偿债资金及时到位,杜绝债务违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和担保管理,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注重融资结构和期限适配性,控制对外担保规模,切实防范或有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若有融资需求,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自身资金状况,测算资金缺口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融资、担保管理相关制度提出融资或担保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提高前瞻性和预测力,做好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结合每年年度财务审计情况,

排查存在的债务风险问题,按照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提高债务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子公司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要将检查结果纳入子公司年度业绩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强化子公司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染;各子公司在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时,应一并报告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及债务风险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提质增效,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公司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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