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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关于对《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证券代码:300109 证券简称:新开源 公告编号:2022-133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新开源”)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本回复中,如无特别注明,所用简称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基于<股份购买协议>的追索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1)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1

公告显示,Abcam所谋求的商业目的是导致Abcam拟解除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主要原因,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本质上并未对BioVision的商业利益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已按照国际惯例尽可能地为Abcam提供便利,你公司未能及时地对BioVision的管理与经营架构进行调整,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掌握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签署的补充协议。

【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Abcam向你公司追索1,800万美元赔偿所依据相关协议的违约条款及法律规定,你公司收到《追索函》后与Abcam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的过程、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

(一)Abcam向上市公司追索1,800万美元赔偿所依据相关协议的违约条

款及法律规定

2021年8月1日(北京时间),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博爱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源生物”)与Abcam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新开源生物以现金方式向AbcamUS出售其持有的 NKY Biotech US, Inc.(以下简称“NKY US”)的100%股权。NKY US为上市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间接持有BioVision, Inc.(以下简称“BioVision”)的特殊目的公司,主要资产为BioVision的100%股权。

2022年9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Abcam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追索函》,《追索函》中称,在Abcam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期间,公司未向Abcam提供BioVision与某主要客户在其尽职调查期间签订的两项补充协议。Abcam认为,BioVision与该客户签署的两项补充协议对其不利,拟向该客户一次性支付1,800.00万美元以解除BioVision与该客户签署的协议。对此,Abcam基于《股份购买协议》中的第2部分第18条、第9部分第2条的相关约定,向上市公司提出追索不低于1,800.00万美元赔偿的诉求。前述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购买协议》中第2部分第18条关于重大合同提供的相关约定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中第2部分第18条(a)款关于重大合同提供的相关约定,披露函(指签署《股份购买协议》的同时由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文件)附表中须列出在签署日有效的以标的资产为一方签署的每一项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向Abcam提供了BioVision与某主要客户签署的《分销协议》以及《补充协议1-9》。Abcam认为上市公司未能向其提供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在其尽职调查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10》及《补充协议11》,违反了前述约定。

2、《股份购买协议》中第9部分第2条关于赔偿的相关约定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中第9部分第2条(a)款(i)项的相关约定,Abcam认为上市公司未能向其提供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在其尽职调查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10》及《补充协议11》,符合该条款所描述的“截至协议签署日,披露函中的相关内容存在不正确之处”的相关特征,Abcam可以提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失。

(二)上市公司收到《追索函》后与Abcam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的过程、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

在收到Abcam发出的《追索函》后,上市公司与Abcam及相关中介机构沟

通的过程、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如下:

公司在收到《追索函》后翌日(即2022年9月23日),对收到《追索函》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Abcam进行了回复;同日,公司联系了海外律师,向海外律师提供了《追索函》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初步咨询。2022年9月28日,公司与海外律师正式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海外律师代理该事项后续的沟通、协商、仲裁(如有)等环节或法律程序。

2022年10月8日,公司与海外律师共同对BioVision时任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在Abcam尽职调查过程中签订两项补充协议的原因,以及BioVision经营管理层未向公司及时、主动地汇报前述两项补充协议签订的原因。

2022年10月10日,海外律师以公司名义起草了书面文件,正式地回复Abcam,并就其发出的《追索函》中陈述的相关推测表示异议。

2022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Abcam代理律师以Abcam名义起草的《律师函》,拒绝接受公司提出的异议。

随后,公司通知了海外律师关于收到《律师函》的相关事项,并与海外律师就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讨论。结合海外律师的经验与建议,公司拟聘请咨询机构,对Abcam向公司追索不低于1,800.00万美元赔偿的计算依据、合理性以及本次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测算。

2022年10月28日,在海外律师的指导下,公司与Abcam进行了直接沟通,公司对事件的起因向Abcam作出的解释并表达了自身的立场与态度,Abcam向公司提供了其前期与前文所述的客户沟通的相关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在海外律师的指导下,公司再次与Abcam进行了直接沟通,Abcam向公司提供了其前期与前文所述的客户沟通的相关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索赔的真实性。

2022年11月10日,公司正式聘请了咨询机构,对Abcam向公司追索不低于1,800.00万美元赔偿的计算依据、合理性以及本次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测算。

2022年11月11日,海外律师与Abcam律师进行了直接沟通,双方律师交换了法律意见。

2022年11月28日,结合咨询机构的意见,海外律师与公司进行了交流。海外律师介绍了前期调查情况以及沟通情况,并对该事项后续可能发生的仲裁或

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周期、成本进行了分析。海外律师认为,在现行的美国法律体系下,公司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并不占有显著优势,可能面临较长的仲裁或诉讼周期以及高昂的仲裁或诉讼成本。2022年12月1日,公司管理层召开情况讨论会,经讨论管理层一致认为:

为避免长期仲裁或诉讼成本,降低或有风险,建议与Abcam就此事达成和解。2022年12月1日至5日期间,海外律师代表公司与Abcam方面就和解条件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向。2022年12月9日上午(北京时间),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Abcam达成和解的议案》。

2022年12月9日下午(北京时间),公司与Abcam签署并交换了《和解备忘录》及《托管基金释放通知》。

202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了Abcam扣除1,800.00万元和解款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Abcam达成和解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与Abcam和解相关议案的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接受《追索函》的主要诉求并与Abcam达成和解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对公司及股东最大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11月28日,结合咨询机构的意见,海外律师与公司进行了交流。海外律师介绍了前期调查情况以及沟通情况,并对该事项后续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周期、成本进行了分析。海外律师认为,在现行的美国法律体系下,公司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并不占有显著优势,可能面临较长的仲裁或诉讼周期以及高昂的仲裁或诉讼成本。

2022年12月1日,公司管理层召开了情况讨论会,经讨论管理层一致认为:

根据海外律师的意见,在现行的美国法律体系下,公司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并不占有显著优势,可能面临较长的仲裁或诉讼周期以及高昂的仲裁或诉讼成本。同时,在前期沟通中,Abcam基于“最大善意原则”推动交易的实施以及事件的解决,向公司提供了其与前文所述客户间的邮件往来以及谈判过程,反映了Abcam在与前文所述客户谈判过程中为将对各方利益损害降至最低作出了努力。若公司选择与Abcam进行和解,可以提前释放扣除和解款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避免面临周期较长的境外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避免长期仲裁或

诉讼带来的高昂成本,公司未来面临的或有风险最小。2022年12月1日至5日,海外律师代表公司与Abcam方面就和解条件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向。12月6日,公司正式向董事会成员发出了讨论相关事项的会议通知。2022年12月9日上午(北京时间),经充分讨论,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与Abcam达成和解的议案》。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

公司选择与Abcam进行和解,可以提前释放扣除和解款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避免面临周期较长的境外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避免长期仲裁或诉讼带来的高昂成本,未来面临的或有风险最小。上述决定系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基于维护公司股东最大利益所作出的审慎决定,避免了公司未来因涉境外仲裁或诉讼所可能面临的较长仲裁或诉讼周期以及高昂仲裁或诉讼成本。

三、结合你公司未披露BioVision与某主要客户签订两项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

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公司因未能获悉而未能向Abcam披露BioVision与前述主要客户签署的《补充协议10-11》。《补充协议10-11》系BioVision与前述主要客户对双方合作关系与商业利益的深化,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不会对BioVision的商业利益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其中,《补充协议10》的主要内容是对BioVision与前述主要客户签署的《分销协议》中关于“合同到期续签”以及“产品销售的价格机制”的修订与增补,具体为将BioVision与该主要客户的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5年,并对合同期限内的调价机制以及订单折扣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11》则是对BioVision的产品质量要求及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条的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5条规定,“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由于《补充协议10-11》是BioVision与前述主要客户对双方原有签订的《分销协议》的补充,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7.1.1条明确的“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7.1.1条以及7.1.2条所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同时,《补充协议10-11》未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相关采购与销售活动因应客户实际需要而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5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问题2公告显示,你公司后续将保留向BioVision时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追

责、索赔等行动的权利。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BioVision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及拟采取的追责措施,相关追责措施的可行性及可实现性,并说明若无法实现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是否对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一步提示风险。【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BioVision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及拟采取的追责措施,相关追责措施的可行性及可实现性

根据BioVision时任负责人签署的《雇佣协议》,在作为BioVision雇员期间,BioVision时任负责人需要“保持公司既有的经营目标,维持公司既有的运营,并需要尽最大善意努力(in good faith),做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经营行为。”

虽然BioVision作为小型公司,其管理上更多的是注重放权与灵活经营,其时任总经理可直接签署相关协议且在无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向股东汇报。但是《补充协议10》与此前BioVision和前文所述客户签订的《分销协议》以及《补充协议1-9》相比,延长了双方的合作期限,并对合同期限内的调价机制以及订单折扣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而《补充协议11》签署于2022年7月,正处于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虽然上述两项补充协议系BioVision与前述主要客户对双方合作关系与商业利益的深化,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不会对BioVision的商业利益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当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BioVision时任负责人未向公司汇报相关情况,依据“尽最大善意努力(ingood faith)”和“做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经营行为”的原则,公司认为BioVision时任负责人负有不作为的过失责任。

公司已向海外律师表达了追究BioVision时任负责人相关责任的诉求,待海外律师审阅相关证据并梳理法律逻辑后,海外律师将代表公司与BioVision时任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若后续沟通无果,公司不排除在海外提起民事仲裁或诉讼,采取向BioVision时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追责、索赔等行动。

二、说明若无法实现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是否对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一步提示风险

公司日前收到了Abcam扣除1,800.00万元和解款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保持稳定。

公司认为BioVision时任负责人负有不作为的过失责任,出于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的目的,公司保留向 BioVision 时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采取追责、索赔等行动的权利。由于BioVision时任责任人并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上市公司与其目前亦无任何关联关系或商业利益往来,因此若未来上市公司无法实现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考虑到海外仲裁或诉讼过程较长、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等因素,上市公司无法预测最终能否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在此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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