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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7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定义和原则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向受灾地区、定向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履行责任原则。公司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性和公益性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保障既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又合理维护受赠方权益。

(二)规范管理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不得擅自实施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制度建设、决策程序、工作组织、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重视对外捐赠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赠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当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变质、过期报废的不合格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第七条 对外捐赠项目,应由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视具体金额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中,单笔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长安”)备案;单笔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账面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长安审批;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账面净资产20%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长安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年度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特殊对外捐赠项目须逐笔审批。

(一)经营亏损;

(二)资产负债率偏高(70%以上);

(三)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四)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经营利润降幅在30%以上);

(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降幅在30%以上)。

第九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捐赠事项的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提出捐赠预算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

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预算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实行预算与限额双重管理,纳入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捐赠管理部门应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具体实施时及时逐笔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根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十三条 因捐赠业务涉及税收事项的,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为捐赠支出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纳入捐赠支出处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将对外捐赠管理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应当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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