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张家港广大特材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