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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证券代码:873305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g zhou Ju l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工业园西湖路12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5、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8、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洪林、许文怀、徐顺富、段少雄、张青)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7、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洪林、许文怀、张青、蔡钢、许圣雄、陈明、赵中意、袁伟、杨家兵)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5、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8、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涂俊义、陈俊萍)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5、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7、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本人将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3)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2)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期限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使用合法合规。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业务能力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进一步落实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监督,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对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九菱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九菱科技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九菱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九菱科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九菱科技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九菱科技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九菱科技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九菱科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九菱科技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九菱科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九菱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九菱科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果九菱科技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九菱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九菱科技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九菱科技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九菱科技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九菱科技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九菱科技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九菱科技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九菱科技有权扣减本人当年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菱科技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九菱科技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九菱科技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九菱科技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控股于业务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若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九菱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协商解决。

7、若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九菱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九菱科技有重大影响为止。”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人除直接持有九菱科技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本人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如九菱科技认定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九菱科技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九菱科技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九菱科技。

4、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九菱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九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九菱科技有重大影响为止。”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1)公司董事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2)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的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1)公司董事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2)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的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3、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九菱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九菱科技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九菱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九菱科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洪林承诺

“1、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九菱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依法督促九菱科技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九菱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九菱科技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九菱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其持有的九菱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九菱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漏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款项或任何税收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本人负责补缴或支付。”

(十)关于租赁厂房瑕疵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因承租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或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拆迁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的纠纷,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按既有租赁协议约定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公司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罚,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由本人以自有财产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一)限售承诺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董事长承诺

“本人作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就本人所持九菱科技股份的限售安排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总经理承诺

“本人作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就本人所持九菱科技股份的限售安排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承诺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1.72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技术创新能力风险

公司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是公司未来业务持续发展的基础,若公司不能保持行业技术领先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及产品工艺创新,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以及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而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将使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受到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粉末冶金行业的行业集中度较低,大多数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再加之我国粉末冶金行业起步较晚,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粉末冶金零件逐步少量取代传统的压铸件,粉末冶金产品类型和下游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大,未来将会吸引更多粉末冶金企业进入市场,这将加剧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影响行业内企业的盈利能力。

3、现有产品细分市场空间较小的风险

公司现有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起动机、汽车雨刮电机、洗衣机离合器、冰箱压缩机领域。经测算,汽车起动机粉末冶金零件2021年市场规模约2.75亿元,汽车起动机用铁氧体磁瓦2021年市场规模约1.33亿元(仅乘用车),汽车雨刮电机粉末冶金零件2021年市场规模约为0.62亿元;洗衣机离合器、冰箱压缩机粉末冶金产品2021年市场规模约为2.95亿元。总体看,公司现有主要产品对应的细分领域2021年主机市场(不包含维修市场)市场空间合计为7.65亿元,市场空间相对较小对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造成了一定限制。

4、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挤占公司现有产品市场空间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粉末冶金、永磁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发行人粉

末冶金产品应用于传统燃油车及家电两个领域,永磁材料产品应用于传统燃油车领域,均不涉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在国家双碳战略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近年来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乘联会发布的乘用车市场数据,2022年10月份新能源车国内零售渗透率为30.2%,同比提升11个百分点,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提升。若未来新能源汽车对传统燃油车持续快速迭代,公司汽车起动机领域产品将面临市场空间持续下滑的风险。

5、员工年龄结构偏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51岁及以上的员工人数分别为82人、99人、114人及115人,分别占当期末员工总人数比例为30.83%、36.80%、41.30%及41.52%,公司员工年龄结构偏大。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员工老年化将进一步加剧,若公司未来不能积极引进青年人才,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6、客户流失风险

粉末冶金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大规模的需求通常较为集中于部分优质客户。而优质客户为了保证自身生产计划的贯彻实施,要求供应链渠道能够供货及时、质量稳定,因而均设立了较为严苛的供应商认证体系,从最初的样品试制、检验、试验到小批量供货测试、PPAP审核,再到批量生产,整个认证过程周期较长,投入的资源较多,对供应商的整体要求极高。如果公司不能长期且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以及生产速度,可能会导致部分优质客户资源的流失从而使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

7、财务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卡等财务不规范及内控薄弱事项,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公司如不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严格规范执行,将会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8、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6,084.75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受营业收入变动及结算方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账期符合行业特点且公司客户信用状况较好,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者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将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情况。

9、发出商品管理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发出商品余额为1,379.05万元,占期末存货余额的比重为35.94%。发出商品主要是寄售业务模式下公司将产品按照客户订单发往其仓库但尚未被领用的产成品,控制权尚未转移,公司未取得收款权利。由于该种模式下,公司产品存放在客户仓库由其代为保管,公司无法实施直接管理和控制,存在可能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损坏、盘亏的风险;其次,若客户未来下游生产项目和订单产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不再满足客户需求,存在可能因客户退货而导致产品无法销售的风险。

10、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分别为372.60万元、429.46万元、432.22万元及120.78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71%、13.92%、13.87%及29.58%。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导致公司税费上升,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1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2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9,974.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23.29万元,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滑9.81%和25.17%。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发行人2022年1-9月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下滑幅度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再次上涨,或下游主要客户所在地疫情不断反复,将对发行人2022年全年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2、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为铁粉和铜粉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53.07%、50.90%、54.13%及57.57%,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产品成本和毛利率影响较大。如果发行人采购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可能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2021年以来,受钢铁及铜价格持续上涨影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及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13、磁性材料生产线租赁厂房拆迁的风险

发行人磁性材料生产线生产车间租赁厂房系精昇科技自晶皓电子承租后转租给发行人。晶皓电子拥有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权属证书,因此存在被有权部门拆迁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磁性材料收入分别为610.84万元、2,051.66万元、2,047.33万元及449.48万元,占主营业务的收入比例分别为5.00%、

14.51%、13.17%及13.81%,若公司租赁厂房因权属瑕疵或程序瑕疵被拆除或拆迁,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4、发行人募投规划产品产能消化依赖于现有客户的风险

发行人募投规划产品新能源车驱动电机稀土永磁磁钢及空调压缩机粉末冶金零件分别配套现有大客户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定、转子)产品和空调压缩机产品,产能消化主要依赖于发行人现有主要客户湖北神电、大洋电机、东风电驱动及东贝集团,若发行人无法顺利成为现有客户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产品和空调压缩机产品零件供应商,或者现有主要客户新能源车驱动电机及空调压缩机产品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则会对发行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九菱科技”,股票代码为“87330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1日

(三)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四)证券代码:8733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819,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6,499,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8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55,3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655,3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163,6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843,6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6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68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1.72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3,361.9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4,481.9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25亿元。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2,878.52万元、3,027.48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18.41%、17.93%,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gzhou Jul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361.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9日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工业园西湖路129号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磁性材料、有色金属合金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的制造。(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粉末冶金零件及永磁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3 金属制造业
邮政编码434000
电话0716-8818857
传真0716-8818680
互联网网址www.jlkj9000.com
电子邮箱cyz9000@126.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张青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0716-881885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徐洪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988,500股,持股比例为56.48%,为公司控股股东;徐洪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徐洪林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徐洪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徐洪林合计持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2.3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0.84%(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徐洪林先生,195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75年12月至1976年8月,就职于原沙市磁性材料厂,任团委书记;1976年8月至2002年11月,就职于原荆州市粉末冶金厂,先后担任厂负责人、厂长;2002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九菱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情况(股)间接持股情况(股)任职期间
1徐洪林董事长18,988,500-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2许文怀董事、总经理3,651,325-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3张青董事、董事会秘书3,650,325-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4蔡钢董事、副总经理100-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5许圣雄董事100-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6赵中意监事会主席100-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7袁伟监事100-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8陈明董事、财务负责人100-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12月12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限售期限

限售期限备注
一、限售流通股
徐洪林18,988,50056.4818,988,50042.3718,988,50040.8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许文怀3,651,32510.863,651,3258.153,651,325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7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总经理、发行前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徐顺富3,651,32410.863,651,3248.153,651,324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前持股10%以上的股东
段少雄3,651,05910.863,651,0598.153,651,059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前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张青3,650,32510.863,650,3258.143,650,325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董事会秘书、发行前持股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涂俊义10,4000.0310,4000.0210,4000.02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妻弟
段和平1000.001000.001000.00原财务负责人离职限售满6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后解除。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于2021年1月离任,至今尚未办理解除限售
许圣雄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
陈明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
袁伟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
蔡钢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赵中意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主席
陈俊萍1000.001000.001000.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妻妹
荆州市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13,3100.48853,2421.8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荆楚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0,6480.38682,5941.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河北耀邦科技有限公司--63,9930.14255,9720.5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湖南达佳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5,0000.06100,0000.2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湖南北证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6100,0000.2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湖南展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24,6850.0698,7400.2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荆州市荆开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9,1980.0476,7920.1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8,1660.0472,6600.1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小计33,603,63399.9534,163,63376.2335,843,63377.08--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5,3670.0510,655,36723.7710,655,36722.92--
合计33,619,000100.0044,819,000100.0046,499,00010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徐洪林18,988,50042.3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许文怀3,651,3258.1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徐顺富3,651,3248.1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4段少雄3,651,0598.1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5张青3,650,3258.1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荆州市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13,3100.4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荆楚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0,6480.3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河北耀邦科技有限公司63,9930.1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湖南达佳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5,0000.0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湖南北证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34,090,48476.06-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徐洪林18,988,50040.8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许文怀3,651,325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徐顺富3,651,324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4段少雄3,651,059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5张青3,650,3257.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荆州市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53,2421.8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荆楚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82,5941.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河北耀邦科技有限公司255,9720.5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湖南达佳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000.2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湖南北证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2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35,584,34176.53-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12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288.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1.7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8.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7.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8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5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3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31,264,000.00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喜验资2022Y00142号《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2年12月14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31,264,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4,952,425.9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6,311,574.1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1,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5,111,574.10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95.2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495.2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943.4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76.42万元;

(3)律师费用:207.55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31.13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6.7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之前);36.7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631.1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600.1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长江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68.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064.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28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4,649.9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长江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716900411210101年产11000吨汽车和节能家电高精度零件生产线新建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570383075542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1000吨汽车和节能家电高精度零件生产线新建项目”、“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博成、张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用于向有权监管部门报备或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殷博成、张硕
项目协办人张童
项目其他成员魏亦榕、杨小豪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3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九菱科技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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