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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化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证券代码:834033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Kopper Chemical Industry Corp., Ltd.(重庆市长寿区化中大道7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8)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8)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迈顺中心、邹松桦、邹贵英、黄坤燕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本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康普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承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本人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将及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并公告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承诺履行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触发条件一:自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次发行价格不具可比性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二)触发条件二:自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触发条件一和触发条件二以下合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期限内,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四个月至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稳定股价方案尚未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增持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相关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承诺履行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触发条件一:自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次发行价格不具可比性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二)触发条件二:自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触发条件一和触发条件二以下合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期限内,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四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稳定股价方案尚未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增持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相关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分红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若违反前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符合《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议案投赞成票;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损失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4)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3)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

(4)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3)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违规担保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本人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此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对该等相竞争的企业施以重大影响,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二、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本人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四、若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五、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六、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七、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类型承诺具体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承诺出具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5年10月23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实际控制公司和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10月23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本人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23日-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人在作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本人目前或未来控制其他企业,该类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相关关联交易均将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全体股东(承诺出具日)2015年10月23日-杜绝资金占用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确保占用公司资源等事项不再发生,维护公司财产的完整和安全。2、公司若因出具本承诺之日前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本企业愿意对公司因受到该等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颜补偿。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康普化学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赔偿一切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23日-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承诺若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将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承担所有相关的经济赔付责任,且无须公司支付任何对价,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181号、天健审〔2022)8-274号、天健审〔2022)8-433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8-27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8-454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如下:

本所确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我们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4.77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环境保护风险

作为化工企业,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贯彻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经营理念,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控制成本,同时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部分参与反应的原材料、溶剂等可以循环利用,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对较小。公司单位产值的综合能耗较低,不属于高耗能企业。

尽管发行人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设立了专门的EHS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置备了完善的环保设施,但仍不排除可能因操作失误等一些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污染物的失控排放或偶然的环保事故。2019年8月和9月,公司分别因雨水排口排放浓度超标和污水排放浓度超标被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处以行政处罚,相关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业务活动合规情况”。公司已针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整改,目前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未来仍存在因污染物不当排放造成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未来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行业环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公司的环保支出亦将随着政策的出台而加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但短期内会增加生产成本,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2、市场竞争加剧造成市场占有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产品为金属萃取剂,属于小品类、商业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主要竞争对手为化工巨头巴斯夫和索尔维。但随着冶金工业的发展,以及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扩大,预计可能会有更多的新进竞争者参与竞争。

面对与国际化工巨头的市场竞争,以及潜在新竞争者的加入,若公司未来不能在工艺技术创新、产品成本控制、售后服务等方面保持相对优势,可能会造成公司客户流失、销售收入下降,导致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公司面临的竞争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

3、业绩周期性及持续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壬基酚等的采购价格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国际原油价格自2019年二季度起进入下行通道,持续下跌至2020年二季度后价格触底反弹,并保持稳步上升趋势至2022年6月,整体呈现先降后升的V字形波动趋势且幅度较大。2021年以来,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影响,发行人包括壬基酚在内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增加了直接材料成本。

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同时,发行人能够相应提升产品销售价格,消化成本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该情况对发行人净利润的总体影响较小。但未来,若国际原油价格继续上涨,或其他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将进一步增大发行人的成本压力,发行人存在着毛利率下降、业绩周期性波动和持续盈利能力有所下降的风险。

4、未来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平均价格保持稳定。受益于下游铜金属的旺盛需求,精炼铜的产量和消费量一直呈现上涨的态势,铜萃取剂的需求始终保持强劲。同时,新能源电池金属萃取剂、酸雾抑制剂等新产品应用前景广阔,近年来实现了较快的增长。

未来若全球铜的产量或销量下降,铜价波动,或新产品的市场拓展不如预期,在需求传导和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下,发行人未来产品价格亦存在波动风险。若发行人产品价格下降,将对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和收入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5、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的金属萃取剂等相关产品可广泛应用在湿法冶金、资源回收、污水处理等领域,其中湿法冶金是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公司产品直接使用在终端客户,产品的特性、配方等均根据终端客户的矿石特点和冶金工艺流程而开发和设计,对公司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研发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随着公司产品品类的不断丰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产品和技术还在不断升级迭代。

随着冶金工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产品向其他节能和环保应用领域的拓展,对公司的技术改进和创新,以及产品的迭代和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或未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和客户流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6、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发行人产品已远销全球多个国家,终端客户涵盖了世界前五大铜矿企业BHP(必和必拓)、CODELCO(智利国家铜业)、Glencore(嘉能可)、Freeport-McMoRan(自由港)、SCCO(南方铜业)以及其他境内外知名矿业集团。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6.58%、70.36%、71.06%和64.45%,主要客户相对集中,存在着一定的核心客户依赖情形。尽管发行人近几年不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呈现下降的态势,但如果终端客户需求下降,导致终端客户直接或通过贸易商向公司的采购额下降,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7、出口地政治局势及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包括智利、刚果(金)、赞比亚、缅甸、墨西哥以及东亚、西亚等,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地国际政治环境、地方法律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都将为公司海外业务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上述国家如智利、刚果(金)、赞比亚等与我国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贸关系,不存在重大贸易摩擦的情况,我国更是和智利签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未来,若该等出口地进口政策和关税政策进行调整,将会使公司的出口业务面临不确定性,经营业绩产生波动,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部分外销目的地受当地政治局势和地缘政治影响较大,如缅甸政治局势较为紧张,2021年公司在缅甸地区的收入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若将来其他出口地政治局势恶化,或出现地缘政治危机,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美国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制裁也会导致该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无法正常以美元结算,若制裁涉及公司外销目的地,可能对发行人海外的销售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壬基酚、硫酸羟胺、酸酐、三氯化铝、稀释剂、TXIB增塑剂等化工产品,市场供应较为充足。价格方面,原材料价格受到原油价格、市场供求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而波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比重分别为69.36%、65.38%、

62.91%和71.08%,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2021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壬基酚、多聚甲醛等有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涨,主要原材料中壬基酚价格上涨明显。

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改进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呈现波动的态势,分别为25.91%、40.18%、

34.93%和37.78%。公司2020年毛利率较2019年上涨明显,主要是2020年原材料价格下降以及公司产销量提升带来的规模效应导致的;2021年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主要是海运运费上涨所致;2022年上半年,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产品单位成本上升,主要产品价格亦呈现上涨趋势,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基本稳定。未来,若下游需求产品类型发生不利变化、原材料价格继续保持高位,运费继续上涨,则发行人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此外,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内企业可能在销售价格等方面采取激进措施以期保持市场份额。如果公司被迫应战而下调产品售价,但又未能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以提升产品附加值、提高生产效率或降低生产成本,也将对公司的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

10、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工程进度、国内市场环境、国际宏观环境、政策等变化因素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工程建设的进度及结果与公司预测出现较大差异。若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可能面临募投项目失败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2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产能15,000吨,公司的年产能规模将由现在的5,000吨增加至20,000吨。如果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行业技术发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营销推广未达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年产2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建设项目”和“康普化学技术研究院”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17,682.00万元。如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未能产生预期收益,则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侵蚀公司利润,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14日,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康普化学”,股票代码为“83403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1日

(三)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四)证券代码:8340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392,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1,642,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9,103,92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9,103,92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288,58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2,538,58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2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4.77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74,392,500股,发行后股本为89,392,5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13.20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711.52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6.90%(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869.48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5.21%(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opper Chemical Industry Corp.,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74,392,500元
法定代表人邹潜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11月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6月23日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化中大道7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研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金属萃取剂、矿山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溶剂萃取工程技术的设计、应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铜萃取剂、新能源电池金属萃取剂以及其他特种表面活性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401221
电话023-40716564
传真023-40717027
互联网网址http://www.kopperchem.com
电子邮箱zhang.yu@kopperchem.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渝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23-4071656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邹潜。邹潜直接持有公司35,392,5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7.58%,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9.5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6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同时,邹潜持有重庆迈顺金属溶剂萃取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70.62%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迈顺中心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16.58%,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3.8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3.46%(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邹潜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4.1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3.3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2.0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邹潜的基本情况如下:

邹潜,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630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学工程专业。1986年7月至1991年3月任南京化学工业研究院研究员;1991年4月至1997年10月任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出口部经理;1997年11月至1999年7月任铟特化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8月至2004年2月任重庆市垫江英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任重庆万利康执行董事;2006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康普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历任康普化学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康普化学董事长。邹松桦持有公司1.48%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潜的子女,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邹松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022年10月13日,邹松桦与邹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双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保证双方在康普化学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若邹松桦、邹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邹潜的意向进行表决。邹松桦,女,汉族,1998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440301199803******。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情况职务任职期间
1邹潜35,392,5008,708,603股(持有迈顺中心70.62%的出资额,迈顺中心持有公司12,331,800股)董事长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2邹扬5,850,000-董事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3邹江林--董事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4张冬梅292,500243,653股(持有迈顺中心1.98%的出资额,迈顺中心持有公司12,331,800股)董事、总经理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5周涛--独立董事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
6程世红--独立董事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情况职务任职期间
7刘作华--独立董事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
8潘玮--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7日
9莫智英--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7日
10肖雪梅--监事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7日
11李朝亮292,500243,653股(持有迈顺中心1.98%的出资额,迈顺中心持有公司12,331,800股)总工程师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12徐志刚292,500243,653股(持有迈顺中心1.98%的出资额,迈顺中心持有公司12,331,800股)常务副总经理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13刘龙成292,500243,653股(持有迈顺中心1.98%的出资额,迈顺中心持有公司12,331,800股)副总经理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14吴成刚--财务负责人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15张渝3,780-董事会秘书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招商资管康普化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270,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8.47%,其中延期交付952,500股,非延期交付317,5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名称:招商资管康普化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1日

3、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备案产品编码:SXT977

5、募集资金规模:1,880万元

6、投资类型:权益类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公司的核心员工,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 (万元)实际认购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员工类别
1邹潜董事长1,00053.19%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2周放历销售部经理24012.77%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3徐睿销售代表19010.11%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4贾晓琴车间副主任1709.04%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5袁玲会计1608.51%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6黄川云销售代表1206.38%康普化学核心员工
合计1,880100.00%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限售安排

招商资管康普化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邹潜35,392,50047.5835,392,50039.5935,392,50038.6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锁定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重庆迈顺金属溶剂萃取技术中心(有限合伙)12,331,80016.5812,331,80013.8012,331,80013.46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股10%以上股东
邹扬5,850,0007.865,850,0006.545,850,0006.38(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
黄坤燕3,687,0604.963,687,0604.123,687,0604.02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主要股东
邹松桦1,103,4401.481,103,4401.231,103,4401.20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张冬梅292,5000.39292,5000.33292,5000.3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徐志刚292,5000.39292,5000.33292,5000.3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刘龙成292,5000.39292,5000.33292,5000.3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李朝亮292,5000.39292,5000.33292,5000.3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张渝3,7800.013,7800.003,7800.00(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招商资管康普化学员工参与北交00.00317,5000.361,270,0001.3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12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0062,5000.0725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062,5000.0725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00.0062,5000.0725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62,5000.0725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进化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00.0062,5000.0725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美董秘一家人新三板精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00.0030,0000.0312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30,0000.0312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添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0.0030,0000.0312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力量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00.0030,0000.0312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59,538,58080.0360,288,58067.4462,538,58068.24--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4,853,92019.9729,103,92032.5629,103,92031.76--
合计74,392,500100.0089,392,500100.0091,642,500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邹潜35,392,50039.59(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锁定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重庆迈顺金属溶剂萃取技术中心(有限合伙)12,331,80013.80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邹扬5,850,0006.54(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锁定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黄坤燕3,687,0604.12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哈尔滨百朋汇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925,0003.27非限售
6北京百朋汇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25,0003.27非限售
7王明威2,830,3003.17非限售
8潘向前1,971,5002.21非限售
9汪曦1,704,8001.91非限售
10浦洪1,462,5001.64非限售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邹潜35,392,50038.62(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锁定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重庆迈顺金属溶剂萃取技术中心(有限合伙)12,331,80013.46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邹扬5,850,0006.38(1)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锁定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黄坤燕3,687,0604.02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哈尔滨百朋汇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925,0003.19非限售
6北京百朋汇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25,0003.19非限售
7王明威2,830,3003.09非限售
8潘向前1,971,5002.15非限售
9汪曦1,704,8001.86非限售
10浦洪1,462,5001.60非限售

注: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725.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14.7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7.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6.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0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2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21,55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2]8-45号《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12月9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221,55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9,786,310.6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1,763,689.38元,其中,计入“股本”1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86,763,689.38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1,978.6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69.9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274.9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66.2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71.70万元;

3、律师费用:198.11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20.75万;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3.1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1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176.3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308.5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招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250,0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250,000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25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91,642,500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8.8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招商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1239 0537 5310 778年产2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建设项目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8326 0078 8016 0000 0689康普化学技术研究院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张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陈志、张维
项目协办人杜云晓
项目其他成员李金洋、毕淼(已离职)、何思彤、陈星、张强、李江波、方格(已离职)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担任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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