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姬恒领、曹国华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