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审阅了陈存兵、王清杰、薛小梅、李同涛、唐锋、吴国廷、紫小平的工作经历及任职资格,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情形,也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陈存兵、王清杰、薛小梅、李同涛、唐锋、吴国廷、紫小平具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管理经验或任职资格;关于陈存兵、王清杰、薛小梅、李同涛、唐锋、吴国廷、紫小平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任职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存兵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清杰、薛小梅、李同涛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锋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国廷为董事会秘书,聘任紫小平为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许志平、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