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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2-165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5,579,774.7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12%。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204,995,051.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6.7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722,096,563.7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3.96%。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经撤诉,案件78已经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8)。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5,579,774.7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12%。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问题16回函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
882022.9.26昌宁县鑫源城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10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自借款资金实际支付之日(2022年7月28日)起按借款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的利息合计113712.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合同约定,自借款到期日(2022年8月27日)起按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的违约金为73726.2元。以上本息及违约金合计9289438.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9,289,438.86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0524民初1520号,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102,000元,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113,712.66元,本息合计9,215,712.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2、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3、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13元,由被告负担。
892022.11.7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测测绘费3,030,370.6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6,369.8元(以3,030,370.62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上述款项共计3,306,740.4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基础代理费48,000元、风险代理费188,8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543,633.42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863号,于2022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在审理中。
902022.12.1北京市博澳东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票据追索权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930209841520210208856452651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000,000.00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6元,由被告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付, 如被告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912022.8.26江苏景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第三人:金点园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6,553元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16,553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116,553.00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117号民初5025号,该案将于2023年1月30日开庭,目前待开庭审理中。
922022.9.6新巴尔虎右旗小禹建筑工程队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1,469.19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61,469.19元为本金,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34,327.52元;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为利息给付自2022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05,796.71元。405,796.71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25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32万元,此款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12万元;案件受理费7,386.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3.48元,由原告负担。
932022.11.22武进区嘉泽李反修草绳经营部美尚生态票据追索权纠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10,000元,并承担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10,000.00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目前待开庭审理。
942022.11.18西安市鄂邑区惠普建材经销部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四川和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票据追索权纠纷1、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352.78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上述1-3项暂计114,352.78元)4、依法判令被告六对上述被告一至被告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七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6、依法判令被告八对被告114,352.78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陕0113民初11250号,于2022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目前在审理中。
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的上述债务、被告九对被告六的上述债务、被告十对被告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15,579,774.77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截至2022年9月13日, 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706,516,789.0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2.8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204,995,051.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6.7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722,096,563.7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3.96%。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经撤诉,案件78已经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8)。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82021.7.16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保理借款纠纷要求支付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保利融资费用861,805.56元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0,861,805.562021年8月1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498号,判决如下:被告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回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2022年11月2日收到(2022)鲁02执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42021.9.2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票据追索权纠纷要求兑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共计8,133,429元8,133,429.002021年10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857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详见附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4元由被告负2022年3月2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299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11月向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
担。8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申请恢复执行。
252021.10.29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和兴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工程款39,737,886.28元承担给付责任39,377,886.28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02民初6985号,于2022年2月14日签收原告上诉状,该案的二审受理机构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苏06民终2116号,判决如下: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美尚生态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530,576.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453元,由无锡南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492022.1.20安徽大愿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盐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二欠付的工程款1,167.1251万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11,671,251.002022年3月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25民初229号。2022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冀0925民初22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大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二审传票,该二审的受理机构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民终5983号。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542021.12.1重庆贵庸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975.7元及利息(利息以135,9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17,622.4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利息以72,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4,455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30,614.152022年4月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8543/48537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其中(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判决书:被告金点园林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335.4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71.96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共同负担2,966.71元,由原告担405.2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判决书:被告金点园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25.4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共同负担。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2022)与01民终8065号,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美尚生态承担。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702022.4.13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409,72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09,721为基数,从2021年409,721.00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短信签收该案的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5月23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622民初2346号。2022年6月17日一审裁定,公司于2022年7月12不适用。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美尚生态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之二计算);2、判令被告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2年9月26日公司签收原告新的诉状和传票,受理机构为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622民初5221号。2022年11月28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409,721元,驳回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22022.4.12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6,20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246,20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246,206.80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453号。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246,206.8元,该笔款项由美尚生态于2023 年1月31日前支付给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于2023年2-4月,每月月底支付给原告2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832022.7.11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票据纠纷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220,000.00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5411号。公司于2022年9月19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万元,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22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本金结清为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
852022.8.1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96,227.8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24,096,227.84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4603号,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6,712,657.15元以及利息(26,712,657.15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计算至付款日),驳回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862022.8.1赤峰隆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给付电梯款300,6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至起诉之日利息:15,756.45元,合计316,356.45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16,356.45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516号,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电梯款300,600元及截至2022年6月27日的利息16,597.24元,合计317,197.24元;并以300,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6,045.34元由被告承担。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872022.8.15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73,045.57;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173,045.57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558号,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156,744.13元,此款于2023年1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206,744.13元,案件受理费15,357.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78.71元,由原告负担3,838.71元,由被告负担3,840元,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840元诉讼费。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于2021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55 号),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

4、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

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5、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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