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4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