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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9名激励对象授予6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83元/股。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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