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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7.51元/股)的130% (含130%)( 即22.76元/股),触发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元力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元力转

债”。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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