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新增8,045,699股股份已于2022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6个月,股东数量为11名。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8,045,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869%。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12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11月2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涉及归属登记的股票数量为154,500股。该部分股票为无限售流通股,于2022年11月8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92,463,899股变更为92,618,399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8.7014%变更为8.6869%。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承诺所获得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045,69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 剩余限售股数量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37,854 | 2.6321% | 2,437,854 | - |
2 | 中信证券青岛城投金控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609,139 | 1.7374% | 1,609,139 | - |
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6,067 | 0.7731% | 716,067 | -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4,467 | 0.4691% | 434,467 | - |
5 |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18,376 | 0.4517% | 418,376 | - |
6 | 上海虢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8,376 | 0.4517% | 418,376 | - |
7 |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02,284 | 0.4343% | 402,284 | - |
8 |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on | 402,284 | 0.4343% | 402,284 | - |
9 | 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 402,284 | 0.4343% | 402,284 | - |
10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2,284 | 0.4343% | 402,284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 剩余限售股数量 |
11 | 周雪钦 | 402,284 | 0.4343% | 402,284 | - |
合计 | 8,045,699 | 8.6869% | 8,045,699 | - |
注:上表中出现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情况,为四舍五入形成的尾差。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 | 8,045,699 | 6 |
合计 | 8,045,699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内容;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得到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