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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十七)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且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需在会议召开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密码以确认身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

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受聘出席股东

大会的律师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

股东。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与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电话会议、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通讯、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作特别说明。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该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

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修改本规则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

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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