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陈斌权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4日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福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4日
独立董事签署:
袁良杰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