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奔朗新材 证券代码: 836807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Monte-Bianco Diamond Applications Co., Ltd.(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八路7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上述股份限售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公司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上述股份限售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3、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上述股份限售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5)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同意将该等股份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补充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人将持续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或本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以及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力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
务,本人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有),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六)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承诺:
“(1)自2019年至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④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⑤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⑥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⑦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④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⑤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未到期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④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
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
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A、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②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需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5%,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不允许回购股票的期间不得进行回购。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④其他事项: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B、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所提高。尽管本次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回报,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①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公司营销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和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的稳健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围绕着主营业务,加大主营业务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公司将继续加强预算管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效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③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④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⑤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制度》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履行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A、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B、不侵占公司利益;C、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D、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E、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A、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B、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C、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D、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E、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F、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G、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H、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③公司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承诺:公司承诺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十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二)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育航先生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含子公司)不以募集资金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公司(含子公司)不以自有资金对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十四)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2015年8月19日 | -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 承诺不构成同业竞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 | 2015年8月19日 | - |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 承诺规范关联交易 |
董监高 | 2015年8月19日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 |
董监高 | 2016年4月22日 | - | 限售承诺 |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算,自愿限售一年,一年期满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员工持股平台 | 2021年12月22日 | 2024年12月22日 | 限售承诺 | 承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三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 | 2022年4月8日 | - | 限售承诺 | 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
持股10%以上股东(庞少机) | 2022年6月28日 | 限售承诺 | 承诺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
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海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往巴西、印度、孟加拉等海外市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0.95%、59.30%、64.46%和53.05%,海外业务占比较高。目前中国和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政策总体相对稳定,无针对公司产品的限制性政策。若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贸易政策、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出现恶化,或我国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我国与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及价格波动幅度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较大。2020年下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及大宗商品涨价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中人造金刚石、稀土永磁材料等价格总体呈现上涨趋势。若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中,上游主要原材料发生供应短缺、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等情况,且公司无法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或产品价格调整消化上述影响,将导致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产品毛利率较大幅度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及下游行业环保政策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市场需求受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产业政策等影响较大,而下游行业的投资等与国家宏观政策、经济发展周期等形势息息相关。若出现国家出台对下游行业不利的宏观政策、环保政策收紧、经济发展放缓等情形,进而导致下游行业需求不及预期,将对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开拓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超硬材料制品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发行人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产品不能保持持续的创新、较高的质量标准、稳定的产品品质,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扩大规模、提高品牌影响力,不能持续保持与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的市场份额将受到竞争对手的侵蚀,公司可能面临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下降、被竞争对手替代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5、与代理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变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境外销售业务通过代理商开展,尤其对于巴西市场,EURO TECH等主要代理商与公司长期合作,熟悉公司产品性能,与客户的沟通协作顺畅。若未来代理商在交易条款上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或代理商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导致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或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合作,可能导致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尤其是巴西业务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对公司行业地位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毛利率水平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07%、43.43%、44.35%和
32.00%。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市场竞争程度、宏观经济形势、客户需求、原材料价格、销售产品结构等因素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行业竞争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1-6月,公司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外销收入尤其是巴西地区收入占比的下降、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以及产品单价下降等影响而大幅下降,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市场不景气、客户需求降低或增速放缓、或海外市场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成本上涨以及产品结构中低毛利率地区或产品销售占比上升等影响加剧且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等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尤其是海外市场毛利率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7、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36,525.00万元,同比下降10.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57.01万元,同比下降43.6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06.69万元,同比下降44.30%。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开拓客户和市场,则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8、境外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为19,000.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1.68%,主要系受巴西地区销售收入同比下降所致。公司在保持与原有境外客户的合作基础上,积极开拓现有市场区域及非洲、欧洲等其他地区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及新客户开拓具有不确定性,若未来公司原有海外市场客户需求下降或海外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则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存在下滑的风险。
9、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生坏账或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为37,464.79万元、32,777.49万元、32,450.91万元和35,08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68%、
54.62%、41.97%和48.04%(年化)。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可能会上升,若下游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客户所在国家宏观政策变动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坏账风险增加,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生坏账或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10、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类型较多、品种规格丰富,相应的原材料及配件等规格亦较多,为快速响应客户满足生产需求,公司需预备一定安全库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2,627.97万元、15,152.53万元、19,100.71万元和20,139.48万元,存货余额较大,未来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存货余额可能将继续增加,将对发行人资金周转速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发行人存货管理不善或客户违约导致销售合同变更或终止,将会形成资产减值或损失,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1、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主要原因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准确、合理,使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本次更正后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变动比率分别为-7.45%、2.55%,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发行人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若未来公司会计核算出现不规范情形,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1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奔朗新材”,股票代码为“83680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
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0日
(三)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四)证券代码:8368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1,8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8,700,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47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2,290,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8,002,31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8,002,31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3,877,68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0,698,18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73,5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6,820,5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的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3,641.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8,188.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12.73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及202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4,672.37万元、8,598.0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8.86%、15.24%,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Monte-Bianco Diamond Applications Co., Ltd. |
注册资本 | 136,41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尹育航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0年9月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6月18日 |
住所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八路7号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金刚石制品,立方氮化硼制品,氧化铝制品,磨具、磨料、砂轮,硬质合金及超硬材料刀具,预合金粉末材料,粉末冶金制品,纳米材料及制品,稀土永磁材料及制品;绳锯机及配件;抛光、磨削、切割加工的设备、配件及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邮政编码 | 528313 |
电话 | 0757-26166666 |
传真 | 0757-26166665 |
互联网网址 | www.monte-bianco.com |
电子邮箱 | blxc@monte-bianco.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曲修辉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757-23832990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尹育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4.75%股份,并通过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源常壹东和海沃众远间接持有公司0.56%股份,尹育航先生控制公司44.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尹育航先生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3.5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2.35%(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尹育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2年出生,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86年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1989年至1998年历任广东佛陶集团陶瓷研究所副所长,广东佛陶集团石湾建筑陶瓷厂副厂长、厂长,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至2004年任佛山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至2006年任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至2004年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获佛山市劳动模范、佛山市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万股) | 任职期限 |
1 | 尹育航 | 董事长、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6,103.75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76.60 | ||||
2 | 陶洪亮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551.28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30.00 | ||||
3 | 刘芳芳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直接持股 | 10.40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22.00 | ||||
4 | 吴桂周 | 董事 | 直接持股 | 615.00 | 2021.6.10-2024.6.9 |
5 | 曲修辉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间接持股 | 18.00 | 2021.6.10-2024.6.9 |
6 | 胡辉旺 | 董事 | 直接持股 | 36.53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20.00 | ||||
7 | 林妙玲 | 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股 | 6.17 | 2021.6.10-2024.6.9 |
8 | 张立 | 监事 | 间接持股 | 5.00 | 2021.6.10-2024.6.9 |
9 | 黄瑞芳 | 监事 | 间接持股 | 3.00 | 2021.6.10-2024.6.9 |
10 | 杨成 | 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375.00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25.00 | ||||
11 | 马邵伟 | 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32.20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22.00 | ||||
12 | 徐志斌 | 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37.50 | 2021.6.10-2024.6.9 |
间接持股 | 22.00 |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尹育航 | 61,037,500 | 44.75 | 61,037,500 | 33.56 | 61,037,500 | 32.35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庞少机 | 17,150,000 | 12.57 | 17,150,000 | 9.43 | 17,150,000 | 9.09 | 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吴桂周 | 6,150,000 | 4.51 | 6,150,000 | 3.38 | 6,150,000 | 3.26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陶洪亮 | 5,512,750 | 4.04 | 5,512,750 | 3.03 | 5,512,750 | 2.92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佛山市源常壹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150,000 | 3.04 | 4,150,000 | 2.28 | 4,150,000 | 2.20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名下时(2021年12月21日)起算36个月。 | 本次发行前的员工持股平台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杨成 | 3,750,000 | 2.75 | 3,750,000 | 2.06 | 3,750,000 | 1.99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副总经理 |
佛山市海沃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626,000 | 1.93 | 2,626,000 | 1.44 | 2,626,000 | 1.39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名下时(2021年12月21日)起算36个月。 | 本次发行前的员工持股平台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徐志斌 | 375,000 | 0.27 | 375,000 | 0.21 | 375,000 | 0.20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胡辉旺 | 365,250 | 0.27 | 365,250 | 0.20 | 365,250 | 0.19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马邵伟 | 322,000 | 0.24 | 322,000 | 0.18 | 322,000 | 0.17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刘芳芳 | 104,000 | 0.08 | 104,000 | 0.06 | 104,000 | 0.06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林妙玲 | 61,688 | 0.05 | 61,688 | 0.03 | 61,688 | 0.03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监事会主席 |
奔富壹号(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627,500 | 0.35 | 2,510,000 | 1.33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广东荣盛汇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495,000 | 0.27 | 1,980,000 | 1.05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前海汇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明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57,500 | 0.20 | 1,430,000 | 0.76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佛山碧有联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 - | 250,000 | 0.14 | 1,000,000 | 0.53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顺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12,500 | 0.12 | 850,000 | 0.45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上海汇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利增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78,500 | 0.10 | 714,000 | 0.38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湖南叠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52,500 | 0.08 | 610,000 | 0.32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101,604,188 | 74.48 | 103,877,688 | 57.11 | 110,698,188 | 58.66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小计 | 34,805,812 | 25.52 | 78,002,312 | 42.89 | 78,002,312 | 41.34 | - | - |
合计 | 136,410,000 | 100.00 | 181,880,000 | 100.00 | 188,700,500 | 100.00 | - | - |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尹育航 | 61,037,500 | 33.56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庞少机 | 17,150,000 | 9.43 | 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 黄建起 | 8,200,000 | 4.51 | - |
4 | 鲍杰军 | 7,100,000 | 3.90 | - |
5 | 冯红健 | 6,150,000 | 3.38 | - |
6 | 吴跃飞 | 6,150,000 | 3.38 | - |
7 | 吴桂周 | 6,150,000 | 3.38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8 | 陶洪亮 | 5,512,750 | 3.03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9 | 源常壹东 | 4,150,000 | 2.28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名下时(2021年12月21日)起算36个月。 |
10 | 杨成 | 3,750,000 | 2.06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合计 | 125,350,250 | 68.92 |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尹育航 | 61,037,500 | 32.35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庞少机 | 17,150,000 | 9.09 | 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 黄建起 | 8,200,000 | 4.35 | - |
4 | 鲍杰军 | 7,100,000 | 3.76 | - |
5 | 冯红健 | 6,150,000 | 3.26 | - |
6 | 吴跃飞 | 6,150,000 | 3.26 | - |
7 | 吴桂周 | 6,150,000 | 3.26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8 | 陶洪亮 | 5,512,750 | 2.92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9 | 源常壹东 | 4,150,000 | 2.20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名下时(2021年12月21日)起算36个月。 |
10 | 杨成 | 3,750,000 | 1.99 | 1、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合计 | 125,350,250 | 66.43 |
注:若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547.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5,229.0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5.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6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9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0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1,82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76.8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252.1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9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2022年12月13日止,贵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4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8,2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768,440.56元(不含税)后,贵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2,521,559.4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5,470,000.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柒万元整),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37,051,559.4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合计为3,576.8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805.18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2,700.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928.2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26.42万元;
3、律师费用:198.11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51.89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0.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0.4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8,252.1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798.17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情况。
海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682.05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4,319.6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5,229.0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8,870.0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海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 44474001040042744 | 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新建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新建项目 |
2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 | 801101001332165265 | 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新建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新建项目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9550880082837001050 | 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新建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新建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新建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谭、刘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保荐代表人 | 王谭、刘军 |
项目协办人 | 陈蓓 |
项目其他成员 | 朱宏、罗江、赵欣 |
联系电话 | 0755-25869000 |
传真 | 0755-25869800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