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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担保概述

(一) 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融资的便利性,储备银行融信资源,满足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具体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银行额度(万元)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5,000.00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20,000.00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20,000.00
合计85,000.00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 关联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浩先生及其配偶孟燕菲女士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即为公司

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前述担保额度不等于余浩先生及其配偶孟燕菲女士为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最终担保协议为准。上述担保事项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保证人余浩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孟燕菲女士为余浩的配偶,均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余浩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余浩先生和孟燕菲女士。

余浩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余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683,497股,通过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4,645,000股,通过北京慧博创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60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928,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813%。

孟燕菲女士为余浩先生的配偶,通过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37%。

余浩先生和孟燕菲女士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为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并且此次担保不收取公司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公司及子公司接受余浩先生及其配偶孟燕菲女士提供的无偿担保外,未与上述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获得通过(关联董事余浩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余浩先生及其配偶孟燕菲女士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系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翀翔 李世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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