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十一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出资设立无锡鲁信医健硬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资设立安徽鲁信绿色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无锡鲁信医健硬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鲁信绿色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无锡鲁信医健硬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鲁信绿色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