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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DFBP)、光引发剂(MBP、PBZ、ITF)、化妆品原料(HAP)和医药农药中间体四大核心业务。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目标,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仇连明孙志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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