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8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82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12月14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审议意见

(一)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股权代持合规性。请发行人结合陈兴龙和赵唯德等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进一步说明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合规性。

2.关于经营风险。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及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进一步披露基础化工等领域未来业务拓展的风险,作风险揭示。

(二)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业务风险。请发行人结合贸易业务及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情况进一步披露境外业务面临的合规及经营风险。

三、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股权代持。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利用陈兴龙、赵唯德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

赂的情形,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发行人的代持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陈兴龙、赵唯德持股及代持解决措施的真实性、有效性,相关代持是否已彻底解除,相关代持解除的过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自然人取得代持股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纠纷或者潜在纠纷。(2)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报告期内相关自然人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相关董监高是否知悉或共同参与发行人的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权代持行为,发行人未来杜绝该等行为的措施。(3)被代持人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情形;被代持人向代持人支付的价款是否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增资价格相符,是否存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定增获取不当利益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

2.关于募投项目及成长性。请发行人说明:(1)氢能源催化剂批量化试生产后的产品性能与其他厂家同类产品性能的差异,氢能源催化剂的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其他产品线的研发、批量化生产的差异,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在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募投项目仍然大规模扩产的合理性,结合发行人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客户粘性及客户拓展情况、发行人发展目标、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产能消化的可行性及保障措施。(3)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发行人上述情况及过往产能扩张情况、发行人利润分红情况、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投

产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如收入、成本、折旧、毛利、净利润。(5)发行人核心客户对于类似产品的采购情况及发行人在核心客户采购中占比,是否具备持续提升的可能性。(6)发行人产能扩建后的新客户开拓计划,发行人现有销售人员、资源安排是否满足新客户开拓的需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境外销售合规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5.35%、69.94%、63.07%和67.07%。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监管政策、资质要求及其产品质量要求,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资质、产品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相关进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我国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规定。(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重大事项提示”、相关风险因素的披露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相关业务情况及地域性分析的披露是否准确、恰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贸易业务。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贸易商为主要客户类型。(2)发行人贸易业务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4.85%、30.69%和

26.78%,贸易业务中贸易商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61.11%、57.67%、

56.47%。请发行人说明:(1)贸易业务以经销模式为主的原因,贸易业务供应商为生产商还是贸易商,发行人在贸易业务中是否承担分装、调配等工作,贸易业务毛利率及对整体毛利率的贡献,剔除

贸易业务后发行人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自产和贸易业务,境内外经销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取得的主要单据,与境内外经销商的责任约定是否存在差异。(3)对于自产和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境内、境外前十大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4)贸易业务中供应商、客户均为境外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资金及实物流转情况。(5)贸易业务中采购与订单合同完全匹配情形的具体情况,部分合同中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倒挂的相关原因。(6)贸易业务交易流程,尤其是采购合同与最终销售高度重合情形的销售过程,相关收入确认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