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青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第 1 页 共 6 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 2 页 共 6 页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若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 至6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单项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下由总裁审定。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 3 页 共 6 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第十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裁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总裁或其授权人可组织对外投资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总裁或其授权人应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并可建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配合与监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专家顾问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或咨询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秘书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第 4 页 共 6 页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前期调研与立项筹备

1、项目负责人组织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拟定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形成项目建议书、框架协议等立项文件。

2、项目负责人对立项文件审核后,提交总裁或其授权人审议。

(二)立项审批

总裁或其授权人对报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具备立项条件进行初步的原则性审核,如同意其立项,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实施小组,开展项目运作实施;如不具备立项条件,暂缓立项或否决。

(三)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1、项目负责人主持和领导项目实施小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明确项目实施小组职责及分工,选定相关中介机构,确定项目进度安排。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项目实施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协议或章程准备、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形成项目决策报审文件,提交总裁或其授权人审议。

3、前述涉及的对外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合并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

1、经总裁或其授权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后,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实施小组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方案、协议,组织项目实施。

2、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实施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向总裁或其授权人报告。

3、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完成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 公司总裁为公司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汇报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融资部负责投资资金筹措,财务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 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第 5 页 共 6 页

员会及其下属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提前违规向外界泄露项目信息,政府部门有权获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 6 页 共 6 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