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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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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制度》中内幕信息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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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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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登记备案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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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表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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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善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及光盘、U盘等存储载体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情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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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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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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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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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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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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