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人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第七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发放任职薪酬为董事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再领取上述董事津贴。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按其所在岗位领取薪酬。第九条 公司监事的任职薪酬为监事津贴,在公司其他部门任职的监事,不再领取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监事津贴。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工资和福利组成。
(一)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按月发放。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