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金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1号指引》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交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四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人。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信息源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信息源信息披露责任人,审核主体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一)定期报告及重大信息,如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融资等信息的披露,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三)确定性或指令性(如法院判决书和起诉状)信息披露,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证券部负责将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有关信息责任人予以通报,并将披露文稿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一般性报告:如某项工作的汇报等,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二)特殊性报告:如融资、收购兼并方案等,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证券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告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五十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五十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 证券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 董事会审议;
(七) 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
4、总经理审查;
5、董事长签发;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0760-22583660
传真:0760-89829008电子信箱:dmof@chantgroup.cn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辞退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