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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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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会计、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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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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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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