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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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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3、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4、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6、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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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取得任职时应提交相关声明及承诺函,声明其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在任职期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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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即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确认函和公司股权结构,编制关联方名单。公司财务部根据关联方名单汇总当期关联方交易明细及余额。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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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备案。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管理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每月及年末须与关联方有关人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对账确认记录应保存),并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表明细表应交财务权限人审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关联董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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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8)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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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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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方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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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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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增减值较大或与历史价格差异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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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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