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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并听取了公司有关部门对前述事项的汇报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炼成、陈亮、赵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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