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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媒体。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强制性披露信息外,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执行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公司监事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应指派专人负责本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四)股东及其关联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2、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截至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产品和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相关要求,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四川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及上市或者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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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因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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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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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二)如(一)所述文件需要公司回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回复报告,并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回复报告应交由董事长审定后提交;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提交。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文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要的对外宣传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安排参观过程。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机构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记录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涉及查阅公司已经披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第十章 责任追究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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