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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正式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并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严防泄漏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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