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96 证券简称:中银证券 公告编号:2022-05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第七条 董事长或执行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七条 董事长或执行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要求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建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决策本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履行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
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建入章”;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订后调整至第四十条,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订后调整至第四十一条,修订的内容详见下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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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一) 开拓创新、规范经营,专业、优质、高效地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服务; …… 公司文化建设的目标是以弘扬和培育行业精神为核心,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行为规范深度融合,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建工作要求、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打造“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一) 开拓创新、规范经营,专业、优质、高效地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服务; …… 公司文化建设的目标是以弘扬和培育行业精神为核心,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行为规范深度融合,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建工作要求、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打造“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奉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廉洁自律”的廉洁从业目标,努力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 | 1、根据《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修订: “二、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 据此,拟将公司廉洁从业目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廉洁自律”纳入公司章程。 2、公司文化建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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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为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将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建立文化建设质量评估机制,提升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 领和精神支撑。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为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合理保障员工利益,将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建立文化建设质量评估机制,提升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 |
第四章 党的组织(新增章节,后续编号顺延) | 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建入章”;增设章节 | |
第十一条 ……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 第四十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纪检机构。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建入章”;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订后调整至第四十条 |
第十一条 ……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 | 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本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公司领导班 | 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建入章”;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订后调整至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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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 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 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 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 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4.2.2条修订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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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 |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1.4条修订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 2.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成员应仅包括那些按照本章程被提名并入选董事会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应仅包括那些按照本章程被提名并入选董事会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修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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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 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 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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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 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7条修订:“董事或者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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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 (二十四) 领导公司文化建设,决定文化建设目标,对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 |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 (二十四) 领导公司文化建设,决定文化建设目标,对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决策; ……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的通知》修订 “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监管规定和公司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与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探索形成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独立监督、管理层负责经营的治理格局”。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条修订:“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六)、(七)、(二十)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七)、(二十)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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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订审计政策,协助董事会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 (十四)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订审计政策,协助董事会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 (十四)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此制度现已失效,新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1月7日实施,其中未提及此项内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合规管理、风险偏好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 (十四)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听取公司风险总监与合规总监的汇报,审议公司定期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听取分管业务高级管理层就重点业务领域风险状况、一道防线履职情况、重大风险事件等的汇报;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合规管理、风险偏好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 (十四)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听取公司风险总监与合规总监的汇报,审议公司定期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听取分管业务高级管理层就重点业务领域风险状况、一道防线履职情况、重大风险事件等的汇报; …… | 统一表述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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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为公司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上述提名或选举的监事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为公司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上述提名或选举的监事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各监事如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使与会人员均可相互清晰地听见和发言交流的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取得联系,应视为在一起开会并且在此情况下的法定人数应与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述的法定人数一致。此类会议应被视为在会议主持人所在地召开。 …… |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 各监事如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使与会人员均可相互清晰地听见和发言交流的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取得联系,应视为在一起开会并且在此情况下的法定人数应与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述的法定人数一致。此类会议应被视为在会议主持人所在地召开。 ……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 第七八章高级管理层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统一表述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其应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合规职责提供支持、协 |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其应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合规职责提供支持、协助,协调合 | 统一表述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助,协调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 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 因章程增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应调整原文引用条款编号。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不再适用,调整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