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远期结售汇
? 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合并
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开展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美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
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或客户违约等风险。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
鉴于自公司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以来,公司进出口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有效避免外汇市场汇率波动的风险,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有必要性。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概述
(一)外汇业务交易品种:远期结售汇。
(二)外币币种: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
(三)资金额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美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五)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六)授权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供应商)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3、违约风险: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3、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4、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
规程。总体来看,公司拟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利润水平。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具有一定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风险,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