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