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南都电源 |
股票代码: | 300068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6号楼1区22-01-22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108室 |
股份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盛永 | 指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南都电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南都 | 指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上海益都 | 指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南都 | 指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12月13日签署的《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00%的股权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6号楼1区22-01-22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祁冬冬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6MA7FDETR8J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时间 | 2022-01-25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品牌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礼仪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经营期限 | 2022-01-25 至 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108室 |
联系方式 | 021-68827068 |
2、合伙人出资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袁静 | 750 | 75 |
2 | 祁冬冬 | 200 | 20 |
3 | 李勇 | 50 | 5 |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职情况 |
祁冬冬 | 男 | 中国 | 上海市 | 否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盛永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32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2年12月13日,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杭州南都持有的南都电源43,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3,2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南都电源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人民币普通股 | - | - | 43,250,000 | 5.00% |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2年12月13日,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与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签署《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方及签署时间如下:
(1)签署方
甲方(受让人):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2)签署时间
2022年12月13日
2、《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股份转让
1.1 乙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43,250,0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5.0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全部转让给甲方。
1.2 自股份交割转让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有义务依照甲方书面指令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过渡期间标的股份所产生收益及权益归属于甲方。
1.3 乙方承诺,过渡期间,除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对标的股份作出任何处置、转让、增设权利负担等,乙方应保证标的股份股数不减少,占股本的比例亦不减少,若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股份)而产生派生股权(股份)的,相关权利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因标的股份获得的全部现金分红划转给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二)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2.1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股数确定为【43,250,000】股,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协商确认对应每股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17.59】元(不低于前一日收盘价基准之百分之八十),总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60,767,500】元。
2.2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次支付,具体如下:
(1)甲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228,230,250】元;
(2)甲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5%,即人民币【342,345,375】元;
(3)甲方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剩余25%,即人民币【190,191,875】元。
2.3股份转让款来源为甲方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本协议项下相关股份转让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此时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标的公司利润或承担标的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五)甲方作出主要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书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六)乙方作出的主要陈述、保证、承诺如下: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补偿、承诺收益等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标的股份过户后,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就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安排或任何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七)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并且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标的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协议项下转让款结算完毕,双方确认对于股权转让事宜,不再有其他争议。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拟受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未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南都电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南都电源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原件备置于南都电源投资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祁冬冬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
股票简称 | 南都电源 | 股票代码 | 30006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6号楼1区22-01-2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3,250,000股,5.0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 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 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