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提前沟通,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其在2021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胜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其作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辛阳、张立强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