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主枢纽中心IT设备采购(一期)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就议案相关事项发布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主枢纽中心IT设备采购(一期)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而产生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主枢纽中心IT设备采购(一期)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秦拯 曹越 文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