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为全资子公司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可以继续促进其后续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加快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上述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或等额外币)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事项。
五、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且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魏占志、张勇军、杨林武、李诗鸿、陈辉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