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与对外投资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概述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润欣科技”或“投资方”)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拓展半导体设计业务的经营需要,与上海得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方”或“得倍电子”)分别于2020年7月、2021年7月签署《合作与投资意向书》及《合作与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润欣科技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1年7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合作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关于合作与对外投资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12日,润欣科技与得倍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合作与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对《原协议》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及补充并拟终止《原协议》,凡与《原协议》有冲突、矛盾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1、关于意向金返还约定
因得倍电子未能于2021年度完成《原协议》内承诺的经营业绩,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得倍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并连带地承诺并确保得倍电子在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意向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分批返还,具体返还约定为:2022年
12月15日前返还意向金总额的30%,即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2023年4月30日前返还意向金总额的70%,即700万元(大写:柒佰万元整)。得倍电子实际控制人对前述意向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得倍电子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意向金支付至润欣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其他约定
《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内约定的意向金返还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协议》自动终止。各方确认,于《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内约定的意向金返还义务履行完毕后,各方就《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
3、意向金具体返还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倍电子已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公司返还意向金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4、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的结果,对双方在LED驱动芯片上的合作和公司的业绩没有明显影响。
三、报备文件
1、各方签署的《合作与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
2、返还意向金的银行收款水单。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