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011号],数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