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泰恩康: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3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张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张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张震:

经查,你于2022年6月14日起担任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恩康)副总经理。你的配偶冯红云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泰恩康”股票情况如下:2022年6月17日卖出3,500股,成交价格27.4元/股,成交金额9.59万元;2022年6月23日卖出3,500股,成交价格30元/股,成交金额10.5万元;2022年7月18日买入4,000股,成交价格29.2元/股,成交金额11.68万元。

你作为泰恩康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上述交易“泰恩康”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已经对上述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亦已收回张震先生配偶冯红云女士短线交易行为所

得的全部收益。公司将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