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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万邦达”)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申请的2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七年(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情况较为稳定,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能够较为有效的控制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吉林万邦达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万邦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危险废物填埋场需要预提退役费用,预提标准根据填埋场容量确定。公司根据文件规定,变更相应会计估计。变更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

根据财资环【2021】92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填埋场按照填埋场总容量预计弃置费用,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原值,并按照填埋场的总容量对退役费用采用工作量法摊销。同时对原有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工作量法,残值率由5%调整为0%,和由于预提填埋场退役费用一次性计入原值部分的折旧方法保持一致。

本次公司的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的会计估计变更。

三、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为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12%的股权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其申请16,560万元的并购贷款,贷款期限7年。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王飘扬先生及其配偶无偿为本次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审慎核查,本次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质押及贷款事项。

四、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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