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且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淑萍 潘立生
沈泽江 李柏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