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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因尚在开庭审理阶段,暂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684财保39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海门房产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临2022-03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案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482,447.22元资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裁定情况: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482,44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相关裁定的执行情况

1.海门房产公司财务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查询网银获悉海门房产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公司自查,本次海门房产公司账户被冻结,可能系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所致(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临2022-037《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2.海门房产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补充通知书((2022)苏0684执保1602号之一)》,关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苏0684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江街道复华文苑3幢103室等50套不动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披露的临2022-05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三、本次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处于开庭审理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684财保3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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