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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步实现。未来三年内,公司将采用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董事会认定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每会计年度或半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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