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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鉴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警示函措施(〔2021〕46号)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6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吉客”)自2020年9月起成为你司关联方。2020年度,你司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你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你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激励计划对象资金来源为

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事实上,你司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名义为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421.18万元,你司披露的前述公告内容不真实。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号)

根据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1月14日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号),具体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关联方,2020年度,你公司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0%;2021年度,你公司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193.4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上述采购广告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违规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你公司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你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但你公司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的名义,为部分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1,421.18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2%。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存在不真实的情形,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

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警示函措施内容,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自查时发现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已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确认;

2、因部分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放款,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完成,公司先行向该部分员工提供借款,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10日期间,上述员工已陆续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相应利息;

3、同时,在收到上述警示函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内部规范意识和行为,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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