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4名激励对象所涉
8.1375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内按规定进行归属,归属价格为12.85元/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