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